第一條 拔河運動
(TUG OF WAR SPORT)

代表拔河運動團隊的成員須為該國家之忠實公民,而此國家拔河運動協會應隸屬於國際拔河運動聯盟;拔河運動之參與者必須為國際拔河運動聯盟認可之業餘愛好者,並必須遵守國際拔河聯盟制定之規則和宗旨。

 

第二條 分類
(CATEGORIES)

2.1 國際拔河運動比賽分類如下:
室外(草地)和室內
男子和女子
成年組(Senior) 、青年組( Under23 ) 和青少年組(Junior)
4 X 4 男女混合組(4 男和4 女)

2.2 國際拔河運動聯盟(TWIF)每年舉辦的世界錦標賽為青少年(Junior)組和23歲以下(U23)的男、女等組別

 

第三條 重量分級
(WEIGHT CLASSES)

國際拔河運動比賽,依團隊體重分級如下
3.1 男子成年組(Senior)
不超過 560kg(室內;世錦賽)(室外;歐錦賽)
不超過 600kg(室內;世錦賽)
不超過 640kg(室內;世錦賽)(室外;歐錦賽)
不超過 680kg(室內;世錦賽)(室外;歐錦賽)
不超過 720kg(室外;世錦賽、歐錦賽)
無限級 無限量級(無體重限制)

3.2 女子成年組(Senior)
不超過 500kg(室內、外)世錦賽
不超過 520kg(室外)歐錦賽
不超過 540kg(室內、外)世錦賽
不超過 560kg(室外)歐錦賽

3.3 男女青年組(U23)
男子青年組(U23) 不超過 600kg(室內、外;世錦賽)
女子青年組(U23) 不超過 500kg(室內、外;世錦賽)

3.4 男女青少年組(Junior)
男子青少年組( Junior ) 不超過 560kg(室內、外;世錦賽)
女子青少年組( Junior ) 不超過 480kg(室內、外;世錦賽)

3.5 4ⅹ4男女混合組
4 X 4成年男女混合組(Senior) 不超過 580kg(室內、外;世錦賽、歐錦賽)
4 X 4青少年男女混合組(Junior)不超過 520kg(室內、外;世錦賽)
4 X 4青年混合組(U23) 不超過 560kg(室內、外;世錦賽)
(注意:重量級別可以每四年修改一次。得依該次賽會之競賽規程調整之)

 

第四條 體重測量和驗戳章蓋印
(WEIGHING AND STAMPING)

4.1 領取選手證(COLLECT ACCREDITATION)
所有已付費的參賽隊伍領取選手證。

4.2 體重測量時間(WEIGHT SCHEDULE)
所有認可的參賽隊伍其選手必須在預定時間內接受體重測量。

4.3 下載報名單(AN ACCREDITATION DOWNLOAD)
報名單內需列出所有參賽國家隊伍之運動選手名單。但是操作系統除系統管理者和各國任命的代表外,其他人不得入內操作。

4.4 單人個別測量體重(WEIGH ON AN INDIVIDUAL SCALE)
運動選手在單人體重計上測量體重,體重計的數量由主辦方的組織委員會和國際拔河聯盟決定,每人只能有一次正式的體重測量。

4.5 體重記錄(WEIGH RECORD)
測量後的運動選手體重記錄在excel的電子表格上,同時也手寫在下載的excel表格上做為備份。

4.6 確認體重(CERTIFIED WEIGHT)
告知運動選手確認的體重,運動選手可以將體重告知其所屬隊伍的教練。

4.7 公開俱樂部報名(OPEN CLUBS ENTRIES)
4.7.1 報名參加國際拔河聯盟(TWIF)俱樂部比賽的教練,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該比賽的大會競賽組提出已填寫完整的參賽運動選手包含體重在內的出賽單。而體重表內應包括每位選手的姓名、註冊號碼、體重以及參賽重量級別的總體重,表中只能有八名選手、一名教練以及一名運動防護員等十名參賽隊員。
4.7.2 只要八位選手總體重不超過參賽重量級別的體重之下,教練可以在蓋印30分鐘前向大會競賽組提出更換任何選手。

4.8 國家隊的體重測量(NATIONAL TEAM WEIGH IN)
4.8.1 國家隊的教練,可以挑選任何列於所下載的國家隊excel報名名單上已過磅之選手。
4.8.2 只要八位選手總體重不超過該重量級別體重之下,教練可以在蓋印30分鐘前向該大會競賽組提出更換任何選手(puller)。

4.9 體重證明表(出賽單)(WEIGHT CERTIFICATE)
國家隊的教練應在規定時間向大會競賽組提交一份已填寫完整的體重證明表(出賽單)。

4.10 抽籤(DRAW FOR A PARTICULAR WEIGHT CLASS)
大會競賽組應將選手體重註冊號碼與下載之完整excel報名表對照檢查後,
對所參賽重量級別的各隊伍進行抽籤。

4.11 在特定區域設有掃描儀或條碼認讀器以配合裁判用來控制整個比賽的選手替換和檢查隊伍的重量。

 

第五條 年齡限制
(AGE LIMITS)

5.1 青少年組(JUNIOR )
參加青少年組之拔河選手之年齡始於達15歲之當年之年初,止於達18歲之當年年底。

5.2 青年組(U23組)
5.2.1 參加青年男子組之拔河選手之年齡始於達18歲之當年年初,止於到達22歲之當年年底。
5.2.2 參加青年女子組之拔河選手之年齡始於達16 歲之當年年初,止於到達22歲之當年年底。

5.3 成年組(SENIOR)
參加成年組之男子拔河選手之年齡始於達18歲之當年年初。
參加成人組女子拔河選手之年齡始於達16歲之當年年初。

 

第六條 隊伍與替補
(TEAMS AND SUBSTITUTIONS)

6.1 隊伍人數
在比賽開始時每隊必須有八位選手。當隊伍就比賽位置,並在裁判之控制下,則視為比賽已開始。

6.2 國家隊成員
國家隊成員必須為代表國家之公民,公民資格之證明文件為護照或主辦國家之身分證,上述成員包含選手、教練和隊職員。

6.3 替補條件與時機(CONDITIONS FOR USING A SUBSTITUTE)
6.3.1 比賽期間可替補一位選手。當替補完成後,即不得再進行任何更動。
6.3.2 替補可用於戰術運用或選手受傷。
6.3.3 替補僅能發生於體重測量後,並已完成第一場比賽之第一局後。
6.3.3 被替補之選手不得再參加該量級之任何後續比賽場次。
6.3.4 替補選手必須是註冊於該俱樂部或該國家隊伍之選手。

6.4 替補程序
6.4.1 替補之前,替補與被替補的選手皆須穿著全套拔河比賽裝備(比賽服、短褲、長襪子和比賽鞋)攜帶選手證,由裁判長指派的負責處理比賽替補工作的裁判處理檢查。
6.4.2 將選手證資料經由掃描或輸入系統,以作為識別運動選手身份及其體重。
6.4.3 替補選手之體重只能相等於或輕於被替補選手之體重。全隊之總重量不得因替補而增加,就算該隊伍未替換前之體重未達該量級的最高體重限制。
6.4.4 替換後,裁判長或受指派之裁判必須除去被替補選手之體重驗戳章,並在替補選手身上蓋適當之驗戳章;裁判長或受指派之裁判要在出賽單上登錄替補情形。(在比賽區之適當位置準備一個磅秤以應需要時測量兩人之體重之差額)

6.5 最少之比賽選手數
不允許第二次換人。當發生第二次選手受傷時,得允許七位選手繼續比賽;但不允許比賽選手人數少於七人。

 

第七條 教練與防護員
(COACH I / TRAINER)

7.1 每隊可有一位教練指導選手。

7.2 每一隊也允許有一位防護員。防護員之功能在於比賽前後照護選手,不得在比賽中與選手交談,並須位於主審指定之位置。

 

第八條 運動裝備
(SPORT EQUIPMENT)

8.1 運動服裝( Sport dress)
8.1.1 拔河選手運動服裝( Sport dress puller)
比賽隊伍須穿著適當之運動服裝,包括短褲、運動衫或拔河服和及膝長筒襪或襪子(knee-stockings or sock)。全隊之比賽服裝須一致。

8.1.2 教練和其他隊伍成員之運動服裝
教練和其他隊伍成員應穿著和比賽選手一致之服裝或穿著同一色系之運動服裝。

8.1.3 頭飾( Headgear)
8.1.3.1 選手、教練和隊伍成員被允許穿戴下列頭飾:帽子、遮陽帽和頭巾。
8.1.3.2 頭飾之顏色須和運動服裝同一色系。選手、教練和隊伍成員之頭飾須統一。
註:如回教之纏頭巾或類似之頭飾應依據宗教或文化而可能被允許。但將依裁判委員會視個案具體狀況而決定。

8.1.4 防護衣(Protective clothing):
8.1.4.1 在裁判允許下,選手得在運動衫內穿著防護衣,以保護皮膚。
8.1.4.2 後位之防護衣厚度不可超過5 公分並須穿著在運動衫內,且置於繩子和身體中間。防護衣上不得有鈎扣、溝漕或其它可能鎖住繩子之物品(如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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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 防護衣)

8.1.5 防護皮帶(Protective belt):
8.1.5.1 防護皮帶只能穿戴於運動衫外。比賽時,選手可佩戴著皮帶或其他編織帶(woven belt)以支撐保護選手的背部。
8.1.5.2 任何選手佩帶皮帶或編織帶均不得改造任何結構或附加其他材料。
8.1.5.3 皮帶的扣環或繫皮帶裝置(closing apparatus)不能與繩索接觸,必須置於身體的前面。
8.1.5.4 編織帶(woven belt)的鬆散端部不能接觸或纏繞在繩索上,必須置於身體前面或繩索相反的一側。
8.1.5.5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繩索在皮帶和選手身體之間運行,拉扯
到選手身體。
8.1.5.6 比賽期間,裁判可以隨時檢查比賽選手腰帶的正確裝置和佩戴。

8.2 樹脂黏膠(Resin)
樹脂黏膠是被允許用來協助握繩,但只可塗抹手上。在室內比賽時,樹脂黏膠只能在主辦單位同意下,並在裁判指導下使用。

8.3 體重測量時之穿著(Dress at weigh-in)
8.3.1 男子隊於體重測量時至少應穿著適當不透明短褲。
8.3.2 女子隊於體重測量時至少應穿著適當大小之不透明短褲和上衣,或緊身運動上衣。
8.3.3 體重測量時不必攜帶或穿著鞋子。但須提交大會檢查員,檢視鞋子之規格。

8.4 比賽鞋(Shoes)
8.4.1 室外比賽鞋(Outdoor shoes)
8.4.1.1 鞋跟允許有小於6.5mm的金屬片。鞋跟從鞋底垂直向下,由鞋後(背)和鞋側面看,鞋跟應與鞋底齊平。
8.4.1.2 鞋跟面向鞋子之前端也必須是平面與鞋跟齊平,且與鞋底完全垂直。
8.4.1.3 鞋跟側邊與地面接觸的–鞋刃–,從鞋底垂直線測量起,鋒利面可超出鞋跟外側最多不得大15公釐。
8.4.1.4 鞋跟其他側邊必須與鞋底完全齊平,且不可以有任何突出物。且鞋跟之寬度不得超過鞋底之寬度。
8.4.1.5 鞋跟之高度,由鞋子底部至鞋跟底部(含6.5公釐的金屬片),不得高於35公釐(含鞋底高度)。
8.4.1.6 鞋跟尺寸須介於整個鞋底面積的三分之一和四分之一之間(如圖二)。
8.4.1.7 鞋底結構(Sole structure)
鞋底結構(含鞋跟)允許為金屬,但鞋底板必須為非金屬材質,其厚度不可超過6.5mm(如圖二)。
8.4.1.7.1 鞋底前段部分(Front part of the Shoe)
可增加或保持原有高度,若高度未增加,鞋底在平整水平面觀看時,其高度可高於鞋跟,且鞋底必須至少高於鞋跟6.5mm;若高度增加,鞋底前段部分長度最少應為鞋子總長度的一半,且其高度(含鞋底)不得超過35mm。鞋底板必須為非金屬材質,其厚度不可超過6.5mm(如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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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室外比賽鞋)

8.4.2室內比賽鞋(Indoor shoes)
室內拔河比賽鞋必須為任何運動鞋廠製造之原始產品。鞋底可以改裝,但面積不可超過鞋體本身的寬度與長度,鞋底可由橡膠或可增加摩擦力之材質製成,但其材質不可對河道表面或地面造成損壞。鞋底的寬度與長度不可超過選手”裸足”測量之20%。清潔的乾布是唯一可用來清潔鞋底的用品,且必須不包含任何化學物品和液體在內。

以上有爭議時,大會審判委員可仲裁相關爭議事件。

 

第九條 比賽繩
(ROPE SPECIFICATIONS)

9.1 比賽繩之尺寸
比賽繩之圓周必須介於10 公分至12.5 公分之間,且不可有結節或握把;繩之兩端須縛紮結尾,長度不得短於33.5 公尺。

9.2 比賽繩之標誌
比賽繩之標誌應以黏沾方式固定,以利裁判之調整。

9.2.1 室外比賽繩之標誌
繩子上須有五個標誌如下:
(a)一個在正中央。
(b)兩個在離中央兩邊各4 公尺處。
(c)兩個在離中央兩邊各5 公尺處。
以上(a)、(b)、(c)之標誌須不同色。
9.2.2 室內比賽繩之標誌
繩子上須有三個標誌如下:
(a)一個在正中央。
(b)兩個在離中央兩邊各2.5公尺處。
(c)以上(a)、(b)之標誌須為不同顏色。

 

第十條 拔河區與標線
(PULLlNG AREA AND MARKINGS)

10.1 室外拔河區與標線
拔河區必須為平坦之草地;地面需標劃一條中心線。

10.2 室內拔河區與標線
拔河區之面層須採用足以與一般室內拔河鞋產生良好摩擦力並經國際拔河聯盟審定之材質。
拔河道長度建議為36 公尺、寬度為100 - 120公分;面層上須標劃中心線和離中心線兩邊各4 公尺之標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