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比賽中違規(INFRINGEMENTS DURING COMPETITION)

14.1 一般之犯規(Infringements Genera)
1.坐地犯規(Sitting) 故意坐在地上或滑倒之後沒有立即回到拉繩姿勢。
2.觸地•貼身犯規(Leaning) 足部以外之其它身體部位碰觸地面,以及選手之
間身體的碰觸。(註:原文只說明足部以外之其它身體部位碰觸地面。國內的國際規則將選手之間身體的碰觸也併入此犯規條例)。
3.鎖繩犯規(Locking) 任何妨礙繩子自由移動之握繩法。
4.握繩犯規(Grip) 任何違反規則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條規定之握繩法。
5.夾持犯規(Propping) 繩子未通過身體和手臂上端間之握繩法。
6.蹲姿犯規(Position) 坐在腳上或小腿上,或未將雙足伸展於膝關節前方。
7.爬繩犯規(Climbing the rope) 用雙手拉傳繩子。
8.划繩犯規(Rowing) 重複跌坐地上並後退雙足。
9.後位姿勢犯規(Anchor position) 任何不同於規則第十三條之姿勢。
10.防護員犯規(Trainer) 比賽時防護員和選手交談。
11.消極犯規(Inactivity) 比賽中,雙方未主動努力進行比賽而導致過久之僵持,這種情形會破壞拔河運動之精神,可在任何時機宣告重賽(No pull)。
(參考規則第21條)。當消極犯規發生時,主審會以手指著手錶的動作,提示教練本局比賽即將被判決重賽,若雙方選手都不主動進行比賽,則判決重賽。該局比賽應立即在靠近原河道之較完整或完整地面的河道重新開始,且該局比賽不可在原河道繼續比賽。如果未主動努力進行(消極)之比賽持續超過十分鐘,則裁判長應指示主審應宣告重賽。
12. 越線犯規(Side-Stepping) 比賽中踏出拔河道範圍獲得不公平優勢。

4.2 室外比賽中之犯規(infringements during out-door competitions)
13.腳架犯規(Footholds) 在「拉緊」口令下達前,以任何方式在地面踩踏造成凹窪。

 

第十五條 失格(DISQUALlFICATION)

隊伍在一局比賽中,若犯規多於2 次就會被判輸掉這局比賽,即使只有一位選手犯規。

 

第十六條 違反規則(BREACH OF THE RULE)

不遵守國際競賽規則之隊伍可能會被取消比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