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場局和休息時間 (MATCHES,PULLS AND REST PERIOD)

循環賽制由 [n ×(n-1)÷ 2] 場比賽所構成,n 為參賽隊伍數。每場比賽有兩局,局間應有合理的休息時間。
場間最長之休息時間為六分鐘,此段時間開始於隊伍離開比賽場地,結束於進入檢錄區。

 

第十八條 擲幣(T0SS)

比賽開始前,以擲硬幣決定拔河場地,並在第一局結束後換場地。如果須進行第三局,則由擲硬幣決定拔河場地。

 

第十九條 獲勝(WINNING A PULL)

19.1 一般之獲勝
贏得一局是指將繩子拉過規定之距離或對隊被判失格。

19.2 室外比賽之獲勝
贏得一局是指將對方離繩子中央4 公尺之標誌拉至地上之中心線。

19.3 室內比賽之獲勝
贏得一局是指將繩子中央之紅標誌拉至我方地上離中心線4 公尺之白標線。

 

第二十條 計分(SCORE)

20.1 循環賽
以局數2:0 獲勝,得3 分;落敗隊伍得0 分。各贏一局,則各得1 分。

20.2 預賽、準決賽、決賽
比賽以三局兩勝制時,若一隊以2:0 獲勝,可得3分,落敗隊伍得0 分;若一隊以2:1 獲勝,則得2 分,落敗隊伍得1 分。

 

第二十一條 重賽(NO PULL)

21.1以下情形可造成重賽:
(a)兩隊各經兩次警告後,同時犯規。
(b)兩隊之消極犯規。
因消極比賽而被判「重賽」前,裁判將「手指向其手錶」,先給兩隊一個善意的「警示」指令,使兩隊擁有可能的反應。
(c)兩隊伍在比賽完成之前離開繩子。
(d)雙方皆未犯規,但比賽受到中斷。
在 (a)、(b)、(c) 情形下宣布重賽時,比賽應立即重新開始,不得休息。
當在 (d) 情形下宣布重賽時,則允許獲得適當之休息再重新比賽。

21.2當宣布「重賽」時,範例a)比賽在積分制的狀況下,該局比賽將不會進行重賽,且兩隊在該局都會獲得零分以及各3次的警告(cautions)。如果其中一隊伍贏得一局,則獲勝隊伍將獲得一分,另一失敗隊伍將獲得零分。若該場比賽,兩局的判決結果都是「重賽」,則兩隊將各獲得零分(nil)和六次警告(caution)。
此項改變將不適用於規則第20條第2款中之預賽、準決賽及決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