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職員與裁判
(OFFICIALS AND JUDGES)

職員應由國際拔河聯盟指派,以管理所有國際比賽。
國際比賽裁判之最後遴選應為技術委員會之職責。

 

第二十三條 審判委員、大會管制員和裁判長之職權
(POWERS OF REFEREE, CONTROLLER AND CHIEF JUDGE)

為避免因隊伍或個人之不當行為破壞拔河運動之精神,審判委員、大會管制員和裁判長經開會決議後,得終止該隊伍或個人繼續參與後續之比賽。審判委員須撰寫並呈報報告給國際拔河總會執行委員會,依據國際拔河總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對該隊伍或個人進行紀律議處。

 

第二十四條 主審裁判之權責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JUDGE)

被指派之主審為該場比賽之最後決定者;
責任如下:
(1)忠實執行國際拔河聯盟之規則。
(2)在隊伍抵達比賽場地前,確認已準備好比賽繩。
(3)儘可能依照時間表進行比賽。
權力如下:
(4)按照規則第十七條給予休息時間。
(5)宣告重賽。
(6)在警告後,判定隊伍失格。
(7)裁判在每局比赛中最多只可以给参赛隊伍一次友善的注意(attention)。
(8)如果主審認為選手之行為或言語已違反運動員精神,得在未警告下,判定該隊伍失格。主審裁判在給予警告時,應以手勢表明犯規種類,指出何隊犯規,並加註「第一次警告」或「最後警告」。主審在給予說明時,應簡明扼要,並使用適當手勢。主審之判決即為終判。

 

第二十五條 副審之權責
(RESPONSIBILITIES OF SIDE JUDGES)

副審應在主審之指導下執行任務。比賽中,副審應位於主審之對面觀察比賽隊伍,並將違規情形以手勢告知主審。
副審應將主審之警告告知違規隊員或隊伍。

 

第二十六條 體重測量裁判
(WEIGHMASTER)

國際比賽中,國際拔河聯盟得指派一名幹部擔任體重測量裁判,以負責正確的測量選手之體重和蓋驗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