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通則
(GENERAL)

國際拔河聯盟之國際錦標賽包括預賽、準決賽和決賽。
預賽採循環賽,所有由國際拔河聯盟指定之參賽隊伍僅能在公開場合進行單次抽籤。
預賽將產生四隊進入準決賽,準決賽之敗隊爭第三名,勝隊進入決賽爭一、二名。

 

第三十二條 最少之參賽隊數
(MINIMUM NUMBER OF TEAMS)

世界或洲際錦標賽,每一量級之參賽隊數至少須達四隊;未達四隊,不能成為正式之世界或洲際錦標賽。

 

第三十三條 單組比賽
(COMPETITION WITH ONE GROUP)

當每一量級之參賽隊數少於十二隊時,預賽採單組循環制。
循環預賽之前四名進入準決賽。
準決賽之對隊由預賽第一名對抗第四名,第二名對抗第三名。
準決賽優勝者將隨後爭奪金牌和銀牌,而失敗者則將爭奪銅牌。

 

第三十四條 分組比賽
(COMPETITION WITH MORE THAN ONE GROUP)

34.1當每一量級之參賽隊數多於十二隊(含)時,分二組進行循環預賽。
以先前之世界或洲際錦標賽之排名決定分組位置。
各組循環預賽之前二名進入準決賽;分組第一名對上另一組之第二名。
若循環預賽之前二名的積分相同,則依據規則第三十五條決定名次。

34.2賽程安排規則
少於 4 隊以下不比賽
4~11 分成一組
2~22 分成二組
23~44 分成四組
大於 44隊 分成八組
在一個量級賽事中,有多於一組的分組,且各組中包含不同隊伍數時,隊伍數較多的組別需比隊伍數較少的組別先開始安排賽程進行。

 

第三十五條 預賽名次之決定
(DETERMINATION OF RANKING IN QUALIFYING COMPETITION)

循環積分預賽後,若有多隊積分相同,依序由以下規則決定名次:
(1) 比賽結果:比較相關隊伍間於預賽之勝負關係。
(2) 獲勝場次:若相關隊伍之勝負關係無法決定排序,則獲勝場次多者為勝。
(3) 警告:若上述二種規則仍未能決定排序,則以獲警告少者為勝。每場之警告總數為每局警告數之總和;失格視為警告三次;被判重賽前之警告數須計入;若因規則第二十一條(21.2) a)比賽在積分制的狀況下,該局比賽將不會進行重賽,且兩隊在該局都會獲得零分以及各3次的警告(cautions)。如果其中一隊伍贏得一局,則獲勝隊伍將獲得一分,另一失敗隊伍將獲得零分。若該場比賽,兩局的判決結果都是「重賽」,則兩隊將各獲得零分(nil)和六次警告(caution)。
(4) 隊伍體重:前述三項仍未能決定排序時,以出賽單上之隊伍體重為準,輕者為勝。
(5) 擲幣:當上述規則皆無法決定排序時,則擲幣決定。

 

第三十六條 抽籤之監督
(SUPERVISION PULL-OFF AND DRAW)

所有決賽和序位之抽籤皆須在大會指定之職員的直接監督下進行,這些職員需仲裁所有之爭議。

 

第三十七條 預賽排名序位是採比賽回合的積分制。

如果一個或多個隊(俱樂部或國家隊)在抽籤後退出比賽,導致不同組別的隊伍嚴重不平衡,則可重新抽籤以確保團隊之間積分的競爭更加平等的分配。惟,抽籤應在國際拔河聯盟(TWIF)的指定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 所有決賽和序位之抽籤皆須在大會指定之職員的直接監督下進行,

這些職員需仲裁所有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