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

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拔河競技水準,提昇教練素質,培養指導人才,建立良好制度,特訂定「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全國體總)訂頒「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教練分級

(一) C(縣、巿)級教練。
(二) B(省、巿)級教練。
(三) A(國家)級教練。

 

第四條 各級教練基本條件

(一) 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本會會員。
(二) 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對拔河運動具特殊造詣者。
(三) 品行端正者。
(四) 具二年以上實際教練經驗者。
(五) 嫻熟拔河運動競賽規則。
(六) 曾參加本會認定之國內外講習會合格者。

 

第五條 各級教練資格及晉級辦法

(一) C(縣、巿)級教練:具備本辦法第四條各項規定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縣(巿)拔河運動委員會舉辦之C 級教棟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C 級教練證。
(二) B(省、市)級教練:
l. 具備C 級教練證且實際擔任教練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2. 曾當選國家代表隊員且成績優良者。
3. 大專院校體育科系畢業。
具備上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省(巿)拔河運動協(委員)會舉辦之B 級教練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B 級教練證。
(三) A(國家)級教練:
1. 具備B 級教練證且實際擔任教棟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2. 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且成績優異者。
具備上列資格之二者,始得參加本會舉辦之A 級教練請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備冊連同資料卡報請全國體總核發A 級教練證。

 

第六條 教練之任用

(一) C(縣、巿)級教練:可應聘擔任學校、企業及縣(巿)代表隊之教練。
(二) B(省、市)級教練:可應聘擔任省(巿)代表隊教練或省(巿)協(委員)會聘任之教練。
(三) A(國家)級教練:可應聘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及派往國外擔任教練。

 

第七條 教練之進修

(一) 國內:
l. 本會或省(巿)拔河運動協(委員)會、縣(巿)拔河運動委員會依規定每年舉辦各級教練講習會至少乙次,各級教練按各該分級資格參加講習。
2. 各級教練講習會之最低研習天數至少三天(二十四小時),並須以集中連續性方式舉辦,授課內容包括:(1)體能訓練法 (2)運動基本技術 (3)指導
技術 (4)運動規則 (5)運動醫學與營養 (6)運動科學理論(生理學、心理學、力學等) (7)戰略與戰術 (8)運動傷害防護 (9)英文(A 級講習
會必備課程) (10)A 級教練應具備之責任與修養。
(二) 國外:
視實際需要每年遴選優秀八級教練若干人參加亞洲拔河運動協會及國際拔河運動總會主辦之教練講習會(遴選辦法另訂),以吸收新知。

第八條 教練之管理、考核及獎懲

(一) 由本會建立各級教練資料卡同時列冊管理,並將資料卡副本分別送請縣(市)體育會(C 級教練)、省(市)體育會(B 級教練)及全體總(A 級教練)備查,以加強追蹤、輔導及考核。
(二) 由本會成立教練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辦二次研討座談會,提供新知,以提高教練之水準。
(三) 各級教練經考核表現優異者,得報請本會理事長予以獎助,具特殊績優事實者並得報請教育行政機關或各級體育會獎勵。
(四) 各級教練如有違反規章之情事,得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經查核屬實後,取消其教練資格。